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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学习、固步自封,终将给企业酿成多缴税款的大祸!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前  言


学习是一种思维,学习是一种习惯,学习是一种能力,学习是一种修炼,学习更是一种人品的体现;

近两年财税新政日新月异,新个税、营改增后续工作的重担加上金税三期升级后的频频预警企业以及税务稽查下的严征管,逼迫财务人员必须天天学习;

只想不劳而获、固步自封的会计必将被淘汰出局!

案  例


案  例

王总是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老板,今年1-6月份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申报市场上对外出租的门头房的房产税80万元,前几天王总突然听说农产品市场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目前正在让会计跟当地税局协调沟通已经多交的80万元税款如何处理的问题。
哎,可悲!

会计不学习财税新政、固步自封,终将给企业酿成80万元税款的大祸!


政  策

财税〔2019〕12号《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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