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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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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施方案;审计组内应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整体进度。

5、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并做好交叉复核,以确保其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同时, 当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询问及取证时,应做好调查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章。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阶段:

1、提出并修订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长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作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附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并根据核实、研究的结果改定审计报告(送审稿),将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书一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下发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根据审批后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审计意见书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下达给被审计单位。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未提出异议,也可不再下发审计意见书。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4)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据此作出的审计结论或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建议。

审计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评价依据;

(4)改进管理的建议;

3、下达审计决定:审计终结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应草拟审计决定,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单位名义下达给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违反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事实;

(2)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据此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3)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总经理提出申诉。该总经理应及时进行处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

经复议后,如需修改原审计决定,则以单位名义下达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追踪检查阶段

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下达后,内审机构应适时关注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1、对被审计单位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够及时、不够彻底,内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正面沟通,限期全面整改完毕。

2、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内审机构应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责令其严格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如内审机构在追踪检查阶段发现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重大疑点或重要遗漏,可组织后续审计,审计程序与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第八节 审计文书和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为逐步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实行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的通知》精神,通德集团所用审计文书简化为:

(一)内部使用审计文书:

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

2、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

(二)下达被审计单位的文书:

3、审计通知书;

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5、审计意见书;

6、审计决定;

7、复议决定;

审计文书的格式,详见附件1-7。为了显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隆,3-7项审计文书的首页采用套红印制,为了节省文书首页用纸,3-7项文书首页均使用统一的套红格式。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已完成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等所有审计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审计档案。

第九节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罚的,由内部审计单位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责其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由内深机构向分管领导、委托人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5、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6、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分管领导、委托人应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裁批准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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