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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3.8日女神节即将到来,为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近年来很多企业将发放预付卡作为节日的首选福利,同时也是拜访客户赠送礼品的最佳方式。

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目前现有的预付卡销售有四种形式:单用途预付卡销售、多用途预付卡销售、成品油预付卡销售、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今天小编就给大力梳理一下有关单用途预付卡的税务问题及处理方案。注意,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

发票开具及纳税情况如下:

(一)售卡方

1.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二)销售方
1.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持卡方

1.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5.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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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风险提醒:

  1. 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未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持卡方将其进行勾选抵扣。

  2. 销售方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开,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购卡方统一按照购卡时即计入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不区分实际用途进行涉税处理。

  4. 重复开具发票,购卡环节已开具发票,在消费环节又一次开具发票。

  5. 将预付卡赠送给个人客户用于业务招待以及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而没有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来源网络,综合整理,未查到原创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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