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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关联债资比例常见的概念误区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相关债资比例在反避税范畴是一个重要概念,常用于本钱弱化与相关关系判定。在本钱弱化范畴,咱们耳熟能详这条金科律令:“企业从其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与权益性出资的比例超越规则规范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这一重要概念在实务操作傍边却存在许多误区。何为从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何为利息支出,怎么计算比例这些问题,还是值得一说的。咱们平时在审核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相关事务来往陈述表》(以下简称“《相关来往陈述表》”)时,也发现G107000《融通资金表》是填写错误率最多的表单之一。

 

  误区一:直接以资金拆借、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方法获得的融资,才归于从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

 

  实践上,相关债务性出资也包括直接从相关方获得的,需求偿还本金和付出利息或许需求以其他具有付出利息性质的方法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一)相关方经过无相关第三方供给的债务性出资;(二)无相关第三方供给的、由相关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性出资;(三)其他直接从相关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务性出资。由此可见,委托贷款以及由相关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金融机构贷款,均归于企业从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

 

  误区二:计息的融资行为才归于从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才需求进行相关申报。

 

  实践上,从《相关来往陈述表》G107000《融通资金表》的填表要求可见,除常规的融资方法以外,“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等项目也归于相关交易内容。因此,严厉意义上来讲,应计息未计息的相关应付金钱也归于企业从其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

 

  误区三:仅仅名义上的利息费用才归于利息支出。

 

  实践上,利息支出的概念也非常广泛,不亚于债务性出资这一概念。因为直接或许直接获得相关债务出资而实践列支的利息、付出给相关方的相关债务性出资担保费或许抵押费、特别交税调整从头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相关债务性出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许协议的名义利息、获得的相关债务性出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均归于企业从其相关方承受的债务性出资而产生的利息支出。

 

  误区四:实践付出的利息支出,才需求进行相关申报。

 

  在一般交税调整范畴,企业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前仍无法供给该成本、费用的有用凭证的,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前,没有付出且未获得有用凭证的利息支出,会被进行交税调整。但是,这对利息支出是否需求进行相关申报并没有影响。在特别交税调整范畴,也便是反避税范畴,实践付出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按照权责产生制准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误区五:计算关联债资比例的分子与分母均系月度加权平均数。

 

  存在这个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第八十六条从未明确废止过。也就是以下公式: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实际上,从《关联往来报告表》的设计意图与填表要求可见,计算关联债资比例的分子已经由“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变为“年度加权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也就是以下公式(公式A):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关联债权投资=i笔关联债权投资账面金额×i笔关联债权投资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通常情况下,这一转变将加大分子的金额,也就大大增加了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的概率。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公式也很容易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这一公式混淆。后者是用来判断关联关系的常用公式。也就是以下公式(公式B):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公式A与公式B主要存在三处差异:

 

  差异一:公式A的分子仅考虑企业借入资金,公式B的分子同时考虑借入与贷出资金

 

  差异二:公式A的分母采用权益投资账面余额,公式B的分母采用实收资本账面金额

 

  差异三:公式A的分母计算的是月度平均数,公式B的分母计算的是年度加权平均数

 

  误区六: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支出,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厘清上述五大误区后,我们能够发现,关联债资比例是很容易超越规则规范的。然而,并不是超越规范的利息支出,均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的实践税负不高于供给关联债权投资的境内关联方,其实践支交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的。即使无法满足该条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则供给相关材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契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践支交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也是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前述“实际税负”并非企业所得税税率。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前述“相关资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当中的资本弱化文档。

 

  综上,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等概念的内涵相当广泛。厘清关联债资比例常见的概念误区有助于企业在正确计算关联债资比例的基础上,准确进行关联申报,规避征管处罚风险,提前评估与应对可能存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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