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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临时备用金管理办法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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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临时备用金管理办法总结如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了防止企业现金的流失,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临时备用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临时备用金的定义。

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较短的特点。

第3条 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2.临时性活动的借支。

3.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4.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5.因生活困难而需要的暂支款。

6.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4条 临时备用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票、其他银行结算方式三种。

第2章 临时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5条 临时备用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申请,必须真实、详细地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属员出差性质的必须注明出差事由及地点。

2.借支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就其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3.各下属单位的财务经理就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出纳员对审批手续和前期借款清查审核。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4.下属单位总经理、主管副总对该单位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5.超过规定金额的借款,必须按权限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6.借支范围内而非业务需要的借支,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企业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6条 临时备用金的归还。

1.归还临时备用金时,借款人可归还现款,也可以报销费用抵冲,还可从当月薪资中扣除。

2.出纳员收到还款后,必须在《借款申请审批单》上加盖收讫章,双方必须在《借款申请审批单》“还款财务”联和“还款收据”联上签字。

3.办完还款和签字手续后,出纳员应将《借款申请审批单》的“还款收据”联归还给收款人。

第7条 进行会计核算时,可设置“备用金”科目。

第3章 临时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8条 以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借款的,必须在银行结算票据上签收,并在《借款申请审批单》上注明票据号码。

第9条 理赔、押金等性质的借支,在取得对方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第10条 具体借支人为借支款项的责任人,因转借或其他情况而没有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承认。

第11条 部门负责人为各种临时备用金归还的*9管理人,必须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报账归还手续。

第12条 以现金方式借款的,一般情况下由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归还,或以本人因公发生的费用凭证报销冲抵。

第13条 员工个人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需借款的,一律向工会申请,行政不予借支,并按原核定的归还时间进行催收。

第14条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结算科是临时备用金的主管部门;出纳员必须于每月5日前清理临时备用金借款账目,并以文字方式通知借款人。

第15条 需要临时借款的一般在本单位的财务部借支。

第4章 违规操作的罚则

第16条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未经批准私自扩大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财务经理处以元以上的罚款。

第17条 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借支临时备用金的,按借支金额的10%处罚,情节严重者直接除名。

第18条 各下属单位财务经理、出纳员无任何手续或白条抵库,私自借支临时备用金的,一律除名。

第19条 到期仍未及时收回临时备用金借款的,也无法提供其他特批书面报告的,每发现一笔,对出纳员扣罚元。

第20条 各级财务主管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临时备用金进行定期盘点(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因未及时盘点而出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临时备用金的盘点损失,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盘点盈余,交本单位的财务部作挂账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进行账务处理,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21条 临时备用金超过归定时间不归还,每逾期1天按2‰计息,并在归还借款时付清;因长期出差在外无法回借款地归还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续借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证明,报本单位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后免于罚息。

第22条 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定额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其当月薪资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因此,人力资源部必须配合做好工作,如人力资源部未按通知作扣款处理,每次处罚元,造成损失的,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23条 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人力资源部未书面通知财务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人力资源部承担借款损失。

第24条 各下属单位的财务部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进行定期评定,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有款未还仍借支的款项,由财务部经办人员承担借款损失。

第5章 附则

第25条 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负责制订、修订,报财务总监审核,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废止时亦同。

第26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之相抵触的制度规定自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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