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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江钻股份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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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江钻股份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总结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审计机构在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或经营管理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公司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兼)职审计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会计、经营管理、工程预算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必须对审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四)开展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预(结)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全资及合资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运作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办理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安排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有权与公司财务、供应、销售等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以便随时查阅和获取审计所需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和核算经济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有关电子信息和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法》及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经济处理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授权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指定单位、指定事项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程序由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制定计划。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报经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依据计划审计机构组织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及成员;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现场审计。审计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主审进行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确认。个别项目在评估审计风险与审计成本后,可采用送达审计的方式。

(四)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意见。

(五)审理复核。由审计机构安排人员对审计组开展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反馈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七)下达审计决定。对需要整改的审计事项,由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意见书、被审单位意见及公司领导的批示拟出审计决定,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八)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15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审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九)后续审计。审计机构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存在控制风险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项目审计资料,并移送审计机构归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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