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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操作:企业存货保管管理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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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企业存货保管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仓库存货保管的安全、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存货保管权责单位

1.存放在仓库的存货,由仓储部负责保管,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2.企业将存货存放在外单位的,应取得证明,由财务部单独设账进行控制。

3.对于在途商品、材料物资,由采购人员将进货凭证交财务部进行入账处理。

4.对于存放在生产现场的商品、原材料物资等,由生产部门负责保管,并由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第3条 存货储存原则

1.存货限量管理。

2.实行凭证查验。

3.专人保管,设明细账卡登记收发货信息,核对实存量。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等仓库的保管管理。

第2章 存货入库管理

第5条 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1.观察包装的完好程度,清点实物数量。

2.核对实物的规格、型号及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

3.进行实物质量检查,并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第6条 存货入库按实收数量计算,并在实物账卡上进行记录。

第7条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第8条 仓库管理员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品配置(包括礼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第9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应根据销售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采取修理、报废等处理措施。

第10条 搬运人员在货物搬运完毕后,不得在仓库逗留。

第11条 同类型的货物,不同批次入库要注意分开摆放。

第12条 贮存在仓库的货物,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并制作《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张贴于仓库入口处。

第13条 入库储存商品、材料、物资等应按指定的货位(地点)分类、分品种堆放,并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尺码、数量、质量(等级)、产地、单位,要求堆放整齐,便于清查、取货。

第14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3章 库位规划和布局管理

第15条 仓库管理员应当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入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有效利用库位空间。

第16条 库位配置应配合仓库内设备(如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第17条 根据销售类别(如成品储存区与退货区)、原材料类别对仓库存货进行分区存放,收发频繁的成品需在进出便捷的库位存放。

第18条 将各类存货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在“库位配置图”上标明,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相同规格、品名的存货不能放在不同的仓库内。

第19条 存货堆放根据不同存货的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存货受挤压而影响质量。产品存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

第20条 存货应于每一库位设置货卡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单位包装量、库位数量。每次进出货,要及时更改存量,做到卡、账、货相符。依配置情况绘置“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21条 对不良品设专区摆放整齐,每箱装有清单,载明产品数量、名称、收回原因及经办人,待销售部批准后予以处置。

第4章 存货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

第22条 仓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入库人员均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仓库管理员的陪同下进出仓库,并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第23条 所有人员不得携带能够容装手机或配件的包装物品(如手提包、纸袋等)进入仓库,确需带入的,在允许仓库管理员进行检查。

第24条 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第25条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存货的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检查时,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存货,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存放到安全场所,予以隔离。

第26条 保持仓库环境卫生和过道畅通,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的工作,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下班前检查各种电器电源等的安全情况。

第27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仓库内吸烟、用餐,不得将水杯、饭盒、零食等带入仓库。

第28条 严格遵照货物对仓库的贮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贮存保管,定时对货物进行清洁和整理。

第29条 仓库管理员按照财务要求及时记录所有货物进出仓账目情况,每天做好盘点对数工作,保证账目和实物一致。

第30条 仓库管理员不得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的,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在借条上批准后才能借走。

第31条 仓库、贵重物品的钥匙由仓库管理员专人保管,不得转借、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更不得随意配制。

第32条 仓库存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第33条 仓库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存储的存货有无发生过期变质、残损、超储积压、短缺、包装破损,如有发现,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5章 存货账目管理

第34条 存货账目的范围包括入库单、出库单、存货明细账以及台账等。

第35条 所有入库存货,均需按品种登记入库单和出库单,并将收、发数量登记后结出余额,随时与实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到卡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36条 仓储部对入库存货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37条 存货明细账的记录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记账时应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按照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涂改。

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企业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5.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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