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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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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财务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为维护本公司与业务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问题账款

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业务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所涉账款。

2、适用范围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日起,满60天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均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一)问题账款报告程序:

1、问题账款发生后,相关人员应于两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部门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部协助处理。

2、《问题账款报告书》中的基本资料栏,由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人员填写。

3、经办人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②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号内简略注明原因。

③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先后,逐一注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④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需公司协助,请在本栏内填明。

4、若经办人未依上述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则法务部应将《问题账款报告书》退回经办人,经办人可于收到后两天内重新填写。

5、“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部可不予受理。逾期15日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6、会计人员未主动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部门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部门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二)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1、法务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书》两日内,与经办人及部门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定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2、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3、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部门主管应与法务部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部须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需有关部门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部门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

4、有关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取全部货款,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的,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或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的,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l0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比例发还。

5、法务部协助销售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本办法“第13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6、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性退还原经办人。

7、法务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须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方式提请法务部处理。

8、经办人未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从而妨碍问题账款处理的,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部须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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