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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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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某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总结如下:

为了强化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有效的资金产生*5的效益,实现公司价值*5化,利润*5化,必须管好用好资金,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良好的资金运作程序。为使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特对本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资金计划的管理

1.各项资金必须做到“合理安排,事前控制,量入为出” ;

2.各下属公司和集团各部门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

使用计划,每季末前10天编制下季度的资金计划和用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还需同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结算中心。

资金使用的管理

1.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各项资金,逐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

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下属公司的自有资金,需严格按照已申批的预算要求的范围和资金计划

使用,超过范围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买股票,有价证券,进行商品期货交易和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3.下属公司的短期借款不能用于上缴应交的利润或弥补亏损支出。

4.资金帐户的管理,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相对集中,以利公司能够减少

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的支出,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各公司应清理开户银行户数,开户银行不得超过三户(即基本存款户、税务专户、贷款户)超过三户的须在2006年6月底前清理完毕。

5.公司不得设立帐外存款户和私设小金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需将上述资金全部入帐,不执行本规定的公司,集团公司有权末收帐外资金,逾期每日按资金额的5‰进行罚息。

资金筹措的管理

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并接受税务、监察、审计、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资金的筹措管理有集团公司借款管理规定、下属公司借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集团公司借款管理规定:

(1)公司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归口由集团投资管理部、财务结算中心办

理,事先需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同意,才能向金融机构借款。

(2)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正常经营业务需要的流动资金;

b.投资业务中的项目资金需要;

c.详细的业务报告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短期借款不得用于建设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或购

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不得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和应急。

2.下属公司借款管理规定

下属公司原则上没有独立的融资权,如正常业务应急需要的或投资业务中的项目资金急需,必需提前15天向集团投资管理部和财务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事先填报《某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短期借款审批表》,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1)下属公司在经营业务中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必须由集团投资管理部

提出初审意见,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及核准后,再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牵头、下属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担保等一切手续。贷款下达之日和贷款到期之日必须及时通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

(2)向集团公司借用内部借款的,也必须是提前7天向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集团投资管理部初审并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批准。

(3)下属公司向内、向外借款总数一般以不超过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限。

(4)内部借款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按照“资金有偿占用”的原则,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资金占用

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计算,借款本息到期一并计算归还,若借款提前归还则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6)为了维护公司资金运行管理秩序,对到期不还借款的下属单位采取以

下措施:

(a)借款单位到期不还的,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论处,逾期每日按贷款本金

加收5‰罚息;

(b)根据“前借不清,后借不借”的原则,在未归还所借的资金之前,停止

再借款权利,在借款归还后的半年内集团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c)根据“税、贷、利”的原则在借款单位所实现的利润中先扣除归还的借

款本息再核实上交总公司的净利润额度;

(d)根据“存贷一致”的原则,凡资金存入集团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单位

在提供内部借款方面集团公司将给予优先考虑。

(7)以前年度所欠借款到期限尚未归还的,继续按(6)a条款罚息计算

资金占用费,未上交的利润及其他应上交或归还集团的款项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计入贷款总额中,一并计算资金占用费。

(8)为保证资金流出的安全,归避风险,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将对下属公司

的借款用途,使用方向及还款来源、措施进行一系列的跟踪管理。

(9)下属公司不得向外提借借款。

集团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规定

1.集团公司对内担保管理的规定

(1)集团公司对内担保是指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发生借款时所提供的贷

款信用担保,原则上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下属公司的注册资金。

(2)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要求集团公司给予贷款信用担保,必须事

先填报《某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申请书》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审初,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会审后报经财务总监、总裁及核准,并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协助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3)对延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或对经营亏损的下属公司不作贷款担保。

(4)贷款的下达和到期必须及时通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以作备案。

2.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仅是指为其他上市公司向金融机构发生借款时

所提供的贷款信用担保,原则上必须在双方“贷款相互担保协议书” 生效之日起,贷款担保额度应控制在双方对等担保的基础上,并应有相应的反担保手续,如商业承兑汇票等。

(2)替其他上市公司作贷款担保,事先需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

批,并经企业法人或授权签署,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贷款信用担保。

(3)为了规避贷款担保的风险,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要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

情况及负债率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至担保风险为零。

(4)下属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一律不准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和有关经济担

保。

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关于企业间资金往来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关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动作。

2.集团公司与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必须书面申请,报经集

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同意,方能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按照有关程序运作。

3.对于资金的投向和流出要定期进行跟踪和考核,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4.下属公司的短期借款和自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项目。(集团公司批准的

除外)

(1)不得用于建设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或购置固定资产。

(2)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不得进行超过借款期限的长期商品合

同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单位间融资或金融性存款。

5.下属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资金的融通,未经批准擅自融通的,要追究有关

借贷双方负责人的责任,除要限制收回外,集团公司还要根据资金的来源情况进行处理。

6.下属公司的闲置资金,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有权要求转入集团公司帐

户,期限1个月以上,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支付给下属公司。

其他

1.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运作秩序是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集团公司资金

运行管理,在总裁、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全面负责。

2.集团公司各银行帐户资金的调度,经集团财务部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

员进行运作。分公司、子公司出纳人员必须每日向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提交现金、银行帐户日报。集团公司出纳人员每日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现金、银行帐户日报(含分公司、子公司),每周向主管投资副总提交各现金、银行帐户周报(含分公司、子公司)。

3.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巨大损失或

触犯刑法提请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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