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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操作:问题账款管理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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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问题账款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厦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须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井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问,经办人厦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可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

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厦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坏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且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10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是指*9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其他情况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例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问题账款报告书

年月日基本资料栏客户名称公司地址电话工厂地址电话负责人洽办人开始往来日期交易项目平均每月交易额授信额度问题账款金额经过情况(1)发生原因:口客户倒闭口拖延付款口质量不良口数量不符口客户要求延后付款口其他()(2)经过情况处理意见附件明细核准:复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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