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臣信职教 > 新闻资讯 > 考证新闻> 正文

考前再拉你一把!2019中级《经济法》重要考点清单,来一次大梳理!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2019中级《经济法》重要考点清单!

在合肥考中级到底有哪些考点?

臣信会计给你来一次大梳理!


01

第一章、总论


◆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 1 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image.png

6.一审

(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

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一审简易程序:

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发回重审;③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用 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传唤方式: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方式 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

(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

一年:质伤存租

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


◆ 次重点:

1.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image.png

2.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4.再审: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不予受理再审的三种情况。

5.诉讼时效:概念、中止的计算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中止的计算:与最后六个月的交集


02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重点:

1.设立条件

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3.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


image.png


4.特别决议:上市公司的决议情形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权;人员安排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投资权益;对外的效力

(1)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

(2)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7.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外部转让、转让的限制

(1)股权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 30 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3)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 1 年;董监高 1 年、25%、6 月;公司可收购的四种情形


【注意1】短线交易: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针对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注意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 5%;税后利润中支出;1 年内转给职工)

【注意3】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优先股:发行条件、发行主体、表决权不受限制

(1)发行条件: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3)表决权恢复:累计 3 年或连续 2 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4)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双 2/3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 次重点

1.未尽出资义务:看责任


【注意1】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注意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2.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3.组织机构的组成:职工代表、人数、限制

(1)董事会

(2)监事会


4.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比例 3%,未列明不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5.董事会:不能出席;免除赔偿;表决通过

(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

(1)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有限责任(特殊为连带)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看要求


8.股东代表诉讼:步骤(先董事会?监事会?);名义(自己名义);资格(有限任何,股份180 日1%)


9.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破产清算、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 年。


03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

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4.出质、对外转让

image.png


6.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7.一致同意事项约定事项和法定事项


8.退伙的情形

image.png

◆ 次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条件、持续清偿(5 年)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执行人、损益分配

image.png

3.合伙人的债务

两不得、两可以

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先人后事

5.入伙和退伙:责任


04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重点:

1.商业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职权;单位定期存款;破产清算优先支付。

(1)职权


image.png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3)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锁定、不得。

(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2)锁定: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3.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条件;高资信标准;核准;信用评级要求。

image.png


4.临时报告:看情形。

关键词:重大、主要。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5.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效期内的处理、锁定、期满处理

image.png

6.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知道超过 30 日;订立时已经知道;成立后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7.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 or 口头形式,订立时 or 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认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9.受益人:变更、丧失受益权

(1)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说了算;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10.合同订立

(1)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认。


(2)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3)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示说明——不生效。

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无效。


11.误告年龄条款: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12.签章:要求、后果

image.png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权利:效力、期限


image.png

14.抗辩切断:运用到案例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5.伪造:票据责任(伪造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公示催告

(1)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3)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报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17.背书:质押背书、任意禁止背书、不得记载、相对记载。


18.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

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提示付款,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9.外汇内容:外币现钞(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人民币 2016 年 10 月 1 日加入特别提款权)


◆ 次重点:

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管;展期。

(1)分支机构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接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 3年)。


2.新三板:中小微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目的。


3.上市公司增发:一般条件(财务状况良好);配股、狭义增发。

(1)配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代销方式 70%。


(2)狭义增发: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不存在较大财务性投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前20 个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的个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 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限制。


5.内幕信息: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⑥董监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6.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 50%以上;表决权超过 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7.保险公司: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代理人 VS 经纪人。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代理人是机构或者个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8.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保险单:以投保单为准,但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2)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以手写部分为准。


9.保险人单方解除:谎称;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0.代位求偿制度

(1)以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11.形式要件: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12.出票:相对记载、绝对记载。


【注意1】出票人只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

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2】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13.承兑:视为拒绝(3 日内不作表示;承兑附有条件的)。


14.保证的相对记载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15.追索权

(1)期前: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2)对象: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本金+利息+费用。


16.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界定

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05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重点:

1.要约 VS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失效:结合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新要约(迟延、实质性变更)。


3.抗辩权:使用哪种抗辩权


4.保证期间:确认保证责任;长短。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约定不明:2 年。

(2)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5.定金:实践性,20%,二选一,适用。

(1)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2)不可抗力不适用。

(3)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6.买卖合同风险承担

image.png

7.赠与合同:可否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1 年: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约定义务;6 月: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次重点:

1.实际履行原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代位权:行使条件;费用处理。

image.png


3.浮动抵押:生效、不得对抗。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三票三单一债券按交付)。


5.行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

(1)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且行纪人仍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 重点:

1.范围销售及进口货物+提供加工等


image.png


2.税率

3.销售额:界定、计算

(1)含税界定:含税: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价

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界定。

(3)包装物押金:未过期的,不并入,过期并入。


4.不得抵扣:界定、计算

(1)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税率

(2)不得抵扣: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非正常损失;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零税率 VS 免税


◆ 次重点: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

可按 3%:注意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3.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07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image.png


image.pngimage.png

4.商标申请注册:先申请原则;多类别一商标;驰名商标

(1)先申请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自行协商→抽签

(2)驰名商标: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方可认定驰名商标。


注意:考虑因素: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受保护的记录。


5.采购代理机构:委托 or 自行

image.png


◆ 次重点:


1.地方举债: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市县级政府需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2)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2.预算调整的情形:需要增减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要调减重点支出数额;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不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3.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image.png


在合肥学会计到臣信会计。

臣信会计致力于发展合肥高端会计人才。

 

以上就是臣信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考前再拉你一把!2019中级《经济法》重要考点清单,来一次大梳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之后小编之后也会持续为大家更新更多财务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臣信会计。

(文章来源:来源网络,综合整理,未查到原创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文章:取得中级会计证书后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下一篇文章:考中级会计职称的几个理由
相关文章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