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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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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的公司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项目部等,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财务会计报告所报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的方式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制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总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各子公司安排委托理财和风险投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总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开发项目,相关公司应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四十一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比照批准计划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公司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

1、货币资金、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3、出租物业统一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

4、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

5、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

6、已完工待出售或已出售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

7、客户欠款由营销部门负责管理;

8、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有)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9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或收益券、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投入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保持适当的货币资金结余,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对于外部机构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认的价值或投资方式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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