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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某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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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某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总结如下:

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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