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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0-07

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快到考试的日子了,希望你干自愿事,吃顺口饭,听轻松话,睡安心觉。使自己保持良好平静的心态,不要太紧张,相信你的梦想会实现的,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施工项目部、内部施工队。

第三条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范,切实重视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各项目部财会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如内部专业化施工队所属的施工点,应当在有关管理机构中(如队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施工点)委派专职出纳人员。

第五条 项目部必须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岗位职责、岗位分工明确。

2、能够进行量化考核。

3、不相容工作内容分离,如制证、稽核、审批、实物管理、记账、出纳等。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在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般以2年至3年轮岗一次为宜,或者以一个项目周期作为岗位轮换的期限。

第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如经办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个人等),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

第八条 项目部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采取会计委派制。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热爱本职工作。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3、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

5、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7、通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

项目部出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热爱本职工作。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3、没有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

4、非调离会计、出纳岗位人员。

5、非临时外聘人员。

6、责任感、荣誉感强。

7、不赌博。

项目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投资额在三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必须在项目部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必须由具备会计师职称、有三年以上财务主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项目部的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年检。担任项目会计机构主管的人员,掌握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初级水平。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保管好银行预留印鉴和个人印章,外出期间要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代为保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领导人保管。严禁支票和印鉴、印章由同一个人保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三次,抽查情况必须记录,并在会计账簿余额栏外盖章,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案。

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无论项目部领取的银行票据使用或作废都必须按顺序保存到会计凭证中。

第十二条 项目部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其他必要条件,由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同一会计机构中任职。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熟悉本项目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收支等信息。

8、项目部出纳人员禁止赌博。

9、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必须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必须端正态度,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誉、讲诚实、坚持原则,提高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工作效率。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要求会计人员真实、客观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项目部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从会计队伍中清除。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己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帐套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出纳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交。在下列情况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l、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

4、三亿元以上大项目的由总会计师交接。

5、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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