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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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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总结如下:

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计算机管理和核算系统以及所反映的信息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六)根据授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八)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二十条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同意,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使职责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研究已有审计档案资料,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 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

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 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协调。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计建议,并报送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抄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依本规定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设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内部专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参照

本规定的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本单位控股公司的效力,主要通过对该公司章程起草、通过、修订的影响力,提请股东大会做出股东审计及相应决议,对派出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等法定渠道实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6)海油总 (审)417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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