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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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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总结如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洋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单位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办事处及有相对独立的分公司。

第四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 (不含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其他监督机构合设,也可以分设。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一)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能熟练使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确认的内部审计任职资格。

(二) 熟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规定不同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而且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应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内部规章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本单位投资预算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或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总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业务上指导、监督和检查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对总公司机关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例行内部审计或股东审计;

(五)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石油合同区块外方作业者主管的联合账簿进行审计;

(七)对总公司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总公司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九)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十)必要时,可以抽调所属单位内审人员协助总公司审计;也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需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审核,并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负责总公司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向总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提交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本单位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六)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把审计报告报送总公司审计监察部;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负责本单位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及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其职责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指定审计联络员、并为审计组工作提供方便;

(四)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应该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 应当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公布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报送与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关的文件、资料,审计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本公司和审计监督对象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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