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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日常工作细则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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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会计日常工作细则总结如下:

会计日常工作细则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9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第三条 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3、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6、注意支票记载任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8、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的信用。

第五条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须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未使用支票及客户确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第六条 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科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

第七条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货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民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

第八条 应收票据被拒付时,该项票据就应从“应收票据”账户中转出,用会计分录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反映该拒付事实。凡是认为无法收回现款的应收票据则应予销记,转作坏账损失。

第九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送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索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十条 会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如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迅速妥善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会计科依章办理。

第十一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送会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利益偿还求偿时效期内)有偿还能力时,应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不法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受损时,依人事管理规则责处,情节严重者须移送法办。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送呈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盘点办法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为便于年度结算,核对账卡记载与购料实际数字是否发生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盘点种类:

1、年中盘点,于每年6月底由本单位自行盘点;

2、年终盘点,于每年年终的12月31日下午13时举行,由各单位相互盘点。

第十六条 盘点方式:

1、年中盘点由本单位经理指派本单位人员盘点后,将盘点表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结果于盘点后半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2、年终盘点先由本单位经理视业务繁简而分成若干组,指派若干人,分组预盘,再由其他单位人员按照分组监督盘点,最后并由高级主管抽点。盘点结果经财务部门会计科核对后,于1个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第十七条 盘点步骤正式盘点之前,先由本单位预盘人员将各项应盘物品,清点后填注标签悬挂在各项物品之上,然后再将各项物品逐项列于盘点表内,于正式盘点时交由盘点人参照实盘。倘有数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盘点人或抽查人应予改正或补列。

第十八条 盘点范围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机器设备、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

第十九条 盘点处理盘点表一式三联,白联为存根联,红联为审核联,蓝联为妇联。此项表格经各负责人分别记章后,白联由各单位自存,红蓝两联并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审核结果,红联留会计科存案,蓝联送盘点单位参考。

第二十条 人员分配预盘人员由本单位的承办人或保管人担任,盘点及盘点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他部门中选派;抽点人请各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行,经通过后实施。

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特制定本办法。此处的“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会计科主管核准,财务部主管批准后,方得入账,依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提出款项时,取款人应自行填好提款单一份,并亲自签名盖章,才可提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储蓄存款主办人在受理提款时,要事先核对印章和签名以及金额。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款应于3天前通知主办人。

第二十七条 存款利率依国家银行所定利率作参考,由财务部主管人员制订。

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财务科负责各单位的零星支付,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备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备用金管理人员,即凭通知单支给现金;

2、付款通知单内的金额,应按权责由各级主管盖章;

3、备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行政部经理核准;

4、备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于1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人的印章后,交备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1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须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三十条 备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备用金的收支应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企业部经理核阅。备用金每周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备用金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会计科。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备用金额与周转。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补足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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