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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5-18

会计实务考试: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试不是母老虎,莫因畏惧而愁苦;从容应考是关键,摆正心态身轻松;莫论成败千万种,一心只展所学功;发挥出色便称雄,何患金榜不提名;祝考试成功,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项目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如下:

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各项目部必须实行成本核算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9百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9百O一条 各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规划和监督制度。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十一章 会计监督

*9百O二条 为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项目部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各项目部的内部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

*9百O三条 项目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项目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告的需要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9百O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3、对超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9百O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9百O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其他任何账簿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9百O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9百O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项目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l、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加财会先进集体的评选。

*9百二十一条 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对没有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单位”称号的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使之尽快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三章 附 则

*9百二十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各有限公司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部或专业化公司或专业施工队。

本规范中所称会计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项目部设置的财务管理机构中行使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9百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照本规范,制订本项目部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9百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项目部及时向上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9百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项目部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的各种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和账页。封面应标明: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项目。扉页应当附启用表,并列明科目索引表,启用表的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打印出来的账页必须编号并在账簿启用表之后编制目录。在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上还应分别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库存限额”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账簿启用表中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或监交人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部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年初应更换新账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无形资产等台账(卡片账)、实物数量账可连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l、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登账。

2、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登记人账,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

3、需手工登记的账簿登账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黑色墨水或黑色水性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单据除外)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记账: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登记减少数;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企业会计制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账簿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6、项目部的各种账簿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

7、辅助账的格式由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施工生产管理的需要自行设计、使用。

8、记账完毕后,会计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表示已经记账。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办理完毕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每天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月末按银行对账单一次登账。现金日记账*9页应记明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9页应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当日余额,每月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银行结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月末余额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项目部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无论是否存在未达账项。

第五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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