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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布告》制发布景

  2014年以来,依据《规划大纲》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交税信誉办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收集、等级点评、动态调整、成果使用、异议处理、信誉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交税信誉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每年依据点评目标体系,对交税人交税信誉状况进行点评,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交税人施行分类服务与办理。为进一步完善交税信誉体系,优化服务行动,结合往年交税信誉点评状况和交税人的定见建议,通过反复调研论证,税务总局制定了《布告》,推出“两添加,两调整”的完善办法,即添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添加交税信誉点评前目标复核机制,满足交税人合理需求;调整交税信誉起评分的适用规矩、调整D级点评保存2年的办法,适当放宽有关规范。通过以上办法帮助交税人积累信誉财物,促进税法遵照,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交税主体参加交税信誉点评。随着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使用规模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求获得交税信誉点评等级的愿望较强。为深化遵循落实“放管服”改革精力,活跃回应交税人诉求,《布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身状况,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详细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交税信誉补评请求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交税信誉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布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为坚持交税信誉点评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加交税信誉点评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相同,适用交税信誉办理相关规定。

  三、关于调整交税信誉点评起评分规矩

  原交税信誉点评计分办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点评年度内,经常性目标和非经常性目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目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目标缺失是指:在一个点评年度内,交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交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查询或税务稽察等记录。为进步交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布告》将一个点评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查看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点评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查看的,即可从100分起评,然后大幅添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矩将从开展2020年度点评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点评成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交税信誉D级点评保存规矩

  税务机关依照守信鼓励,失期惩戒的准则,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交税人施行分类服务和办理。其中,对D级交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办法中包含D级点评保存2年,第三年不得点评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布告》适当放宽D级点评保存2年的信誉办理办法:对于因年度目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交税人,次年由直接保存D级点评调整为点评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交税人,维持D级点评保存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产生《交税信誉办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峻失期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依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目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照状况改进,交税信誉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存2年D级”,既遵循了失期惩戒的准则,也更有助于鼓励交税人活跃主动改进本身信誉状况。为支撑企业及早改进交税信誉状况,对2019年度点评中已保存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等级,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等级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点评时直接适用该规矩。

  五、关于目标点评状况复核

  为优化交税服务行动,在供给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复评的基础上,《布告》添加了交税信誉目标点评状况的复核机制,即在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发布前,交税人对目标点评状况有异议的,可在点评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交税信誉复评(核)请求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认点评成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准时发布点评成果和供给交税人复核状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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