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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资源税,看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如何筹划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案例】某矿山挖掘企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假定2020年10月份与甲公司签定出售合同,向其出售自行挖掘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100吨并由矿山企业运送部分送货上门,每吨不含税价为1万元,别的收取从坑口至甲公司运费10万元。

  问题一:该矿山企业应怎样交纳增值税?

  小臣剖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晰,一项出售行为假设既触及货品又触及服务,为混合出售。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服务交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矩,该矿山企业2020年10月份归于发生了出售货品一同供应运送服务的混合出售业务,应就收取的悉数费用按货品适用税率13%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1+10/(1+13%)

  问题二:该矿山企业应怎样交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34号规矩(该布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出售额,依照交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承认,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入出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许其他合法有用凭据的,准予从出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许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许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送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小臣剖析:

  对于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同。相同的是均不含增值税税款;不同的是,由于资源税是对境内挖掘应税矿产品的行为交税,因此交税人收取的金钱中对应于在挖掘行为之后发生的运杂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考虑:

  怎样了解“假设运杂费已计入出售额,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许其他合法有用凭据的,准予从出售额中扣除”这一政策规矩。

  小臣剖析:

  运杂费已计入出售额,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用凭据,只能是矿山企业委托其他运送企业供应运送服务。假设是矿山企业自行供应运送服务,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用凭据。如上述案例,该矿山企业与甲公司仅签定出售合同,其向甲公司收取的悉数金钱(货款+运送费用)均归于出售货品的出售额。由于该矿山企业自行供应运送服务,所以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用凭据,因此交纳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也应包含运送费用。

  谋划思路:

  上述案例,假设该矿山企业与甲公司签定两个合同:出售货品合同+运送合同,针对资源税而言,该矿山企业向甲公司收取的运送费用由于未计入应税矿产品出售额,所以不应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其实如此操作不只可以下降资源税的税负,假设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由于货品适用税率高于运送服务适用的税率,所以相同也下降了增值税的税负。那么如此操作,是否符合增值税的规矩?

  小臣观念: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晰规矩,混合出售业务要么按货品交税、要么按服务交税,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明晰向同一客户出售货品一同供应服务的业务不可以签定两个合同,假设签定两个合同就不存在混合出售业务的问题了,两个合同对应的出售额分别按货品和服务交税。因此,小臣以为案例所触及业务假设分别签定出售货品合同和运送服务合同,不应就服务对应的出售额被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

  风险提示:

  交税谋划不只需要考虑税收政策适用的准确性,一同也要考虑符合运营常规和管帐常规,如上述案例在谋划时要注意单独承认运送费用金额的真实性,切忌为了下降税负,人为下降货品出售价格、添加运送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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