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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4-08

时间飞逝,不知不觉已经来到了2020年了,今天会计培训学校的老师要跟大家分享的文章是关于企业取得收据是否可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小伙伴们快来和老师一起看一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票不是唯一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就是会计培训学校的老师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的文章,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正在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知识记得关注合肥会计培训学校.最后祝愿小伙伴们在2020年工作顺利,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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