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3-11-30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的误区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可见,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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