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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作弊打击越来越严重,你会来看吗?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注会考试、会计资格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近些年对于考试作弊的打击越来越严厉。


政策划重点


1. 明确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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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THE END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2. 明确“情节严重”情形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3. 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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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4. 明确该司法自明日起实施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每个人的选择决定了一个人所要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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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和不努力,结局是不一样的。



不管是作为考生还是一名普通会计,都要坚持自己的底线,做一个正当的财会人。注会专业阶段考试还有38天,这一个多月的时间,足够你抱一门简单课程的佛脚了。


从什么时候开始都不算晚,只要你有信心有决心有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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