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臣信职教 > 新闻资讯 > 考证新闻> 正文

中级考试极速提分!必学考点!拯救拖延!(48天)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债务担保

借: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

    贷:预计负债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产品质量保证

基本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提示】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应在相应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亏损合同

(一)亏损合同的概念及计量原则

1.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2.计量总原则: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二)亏损合同确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2.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亏损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标的时的处理原则

1.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image.png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对方也可以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臣信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中级考试极速提分班!必学考点!拯救拖延!(48天)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之后小编之后也会持续为大家更新更多财务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臣信会计。

(文章来源:来源网络,综合整理,未查到原创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文章:2020年初级会计重要时间安排!提前掌握这些变化,60分稳了! 下一篇文章:2020年安徽省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快来报名!
相关文章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