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的老师从网站后台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形】
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答疑老师回复: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以上就是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的老师针对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大家了解了吗?如果觉得自己在学习会计初级的时候有点学不下去,自己不能监督自己,那就加入我们合肥臣信会计的初级备考小分队,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备考吧!臣信会计培训是合肥具有强大实力的会计培训机构,专注合肥会计培训,合肥初级会计培训,合肥会计实操培训,合肥财务管理培训...专业导师指导一对一指导,帮助你在考试的路上一帆风顺.